测量设备的限制使用和报废
测量设备的限制使用和报废,是计量管理中防范数据失准、保障测量质量的重要环节,旨在杜绝不合格设备流入关键环节。当设备经仪器检测发现示值超差、稳定性劣化或重复性不足,且无法通过调整修复时,应视程度采取限制使用——如仅用于非关键工序或降级量程,并加贴明显标识与警示。若缺陷严重或检测显示性能已不可逆衰退,则须强制报废,清理出测量现场。全流程的仪器检测为判定提供客观依据,使限制与报废决策科学有据,既避免资源浪费,更防止错误数据误导生产、质控与能效管理,守住测量工作的可信底线。
当发现测量设备失准时,应对已测量或计量的结果进行复查,消除由于失准可能造成的影响。测量设备的保管防静环境应适当,不应与工具、刀具、原材料零配件混放,防止丢失、碰磕、损坏、失准、锈蚀。 测量设备的限制使用和报废测量设备经校准后判定为不合格的区段或范围,测量设备管理人员应限制不得在不合格区段或不合格范围内使用,这种限制应以适当的形式通知到所有使用该测量设备的人员,并在设备的适当部位或存放处或包装物上明确予以标识。无法限定区段和范围的,可送有关单位检修,检修后经校准合格方允许使用,无检修价值的予以报废。报废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总经理批准。
校准的委托,是将测量设备送具备资质机构溯源量值的关键环节,确保设备精度符合预期。委托前需评估设备状态,若经仪器检测发现性能劣化,应先启动测量设备的限制使用和报废程序,避免失准设备参与校准造成资源浪费。合规委托结合前置管控,能让校准聚焦确需溯源的设备,既提升效率,又防止无效校准掩盖设备缺陷,为后续量值可靠与设备管理闭环筑牢基础。
(1) 如公司无校准设备、标准物及专业人员,即无能力进行校准,凡需校准的测量设备一律委托国家授权校准单位进行校准。
(2) 工程部测量设备管理人员在委托校准时,应将送交校准设备的使用量值范围列入委托中,并请校准单位在校准报告/记录中列出所使用校准设备型号、环境温度、校准判定依据的国家标准代号。
工程部测量设备管理人员应长期保存测量设备台账、校准记录、限制使用或报废测量设备的审批单。
考核和许可。
第十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延长《计量检定员证》的有效期。 因丢失、损毁或工作单位更换,需要补办或变更《计量检定员证》的,应当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年。
第十二条 计量检测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二)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
(三)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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