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强制统一量值溯源方法的计量器具
需要强制统一量值溯源方法的计量器具,是保障国家计量体系一致性与测量数据互认的核心要素,其溯源路径须严格遵循国家计量基准与检定规程,确保量值传递链条完整、可控。对此类器具,企业应建立专项管理台账,明确溯源周期与责任主体,并依托规范的仪器计量流程,定期开展检定或校准,验证其示值与国家基准的一致性。通过严格的仪器计量管理,可及时识别并修正偏差,杜绝因溯源不统一导致的测量误差累积,从而为安全生产、贸易结算及质量监管提供权威、可比的测量依据,维护国家计量秩序的稳定与公信力。
第二十二条 需要强制统一量值溯源方法的计量器具应申请制定国家或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其他量值溯源方法可以制定校准规范。 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门检定规程、集团公司校准规范的计量检测设备,各企业的计量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应自行制定规范,仪器检定作为校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种计量器具、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循操作规程。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
未经校准或经校准不能满足要求的专用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设备,一律不得使用。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具有维护、保养的责任和义务,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计量技术机构,不得擅自拆卸、变动参数,损害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应依据国家发布的《计量法》及《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建立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设备的文件化管理程序和检定、校准、比对、在用、停用等标识,逐步采用分类管理、计算机管理、标志管理等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计量器具管理水平。
第五章 计量保证和计量数据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科学研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舶计量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使用条件、配备数量,应符合有关计量法规、计量标准规范、技术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测量设备质量保证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计量检测体系,制定本单位计量检测数据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计量检测数据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测露过程控制能力,保证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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