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是指由国家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规定,必须定期送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机构,接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周期性“仪器检定”的特定计量器具。其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界定,主要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大领域中,其量值准确直接关系社会公平、公共安全、人民健康与环境正义的测量设备,例如加油机、电能表、压力表、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粉尘测量仪等。对这些器具实施强制“仪器检定”,是国家行使计量监督、保障量值准确统一的法定职责。任何使用单位都无权拒绝或逃避此项“仪器检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确保这些关键领域的测量活动具备最高的公信力与强制性。
第七条 为保障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关键领域的量值准确可靠,国家对特定计量器具实施最严格的管理。本办法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其使用者必须主动、按时向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的技术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如果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继续使用。违反此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公共安全、社会公平与市场秩序不受侵害。
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仪器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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