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是国家为确保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领域中,用于执法依据的关键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而制定的强制性行政法规。该办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必须接受仪器检定的器具目录、实施主体(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周期、法律责任及不合格器具的处理程序,其核心是建立一套覆盖器具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的、可追溯的仪器检定与监督管理体系。被列入目录的器具,其使用者必须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任何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器具不得使用。该办法是国家计量监管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公平交易、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国务院特制定并发布本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作为我国计量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行政法规,对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领域,用于执法依据的工作计量器具,确立了强制性、周期性的检定制度。该办法明确了强制检定的范围、实施机构、法律责任及管理程序,是规范相关仪器检定活动、确保社会公平与公共安全的根本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仪器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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