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是计量校准工作的基本要求,需严格遵循计量校准操作规范。计量校准需通过计量校准正确使用,保持计量校准精度稳定。计量校准要避免计量校准不当操作,防止计量校准精度失准。计量校准需执行计量校准定期维护,确保计量校准性能可靠。计量校准要开展计量校准周期检定,验证计量校准准确程度。计量校准需进行计量校准异常处理,及时计量校准偏差修正。计量校准要完善计量校准管理制度,落实计量校准责任要求。计量校准规范使用能保障计量校准量值准确,为计量校准测量工作提供计量校准质量保证。
仪器校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是计量工作的基本要求,需要严格执行。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的规程制定:国家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的补充规定:无国家规程时制定部门和地方规程。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的制定主体: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计量行政部门。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的规程类型:包括部门规程和地方规程。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的仪器校准:这是仪器校准的基本前提。
第十一条 仪器检测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滴定管、移液管和容量瓶的校正 6.1实验原理 滴定管,移液管和容量瓶是滴定分析法所用的主要量器。容量器皿的容积与其所标出的体积并非完全相符合。因此,在准确度要求较高的分析工作中,必须对容量器皿进行校准。 由于玻璃具有热胀冷缩的特性,在不同的温度下容量器皿的体积也有所不同。
因此,校准玻璃容量器皿时,必须规定一个共同的温度值,这一规定温度值为标准温度。国际上规定玻璃容量器皿的标准温度为20℃。既在校准时都将玻璃容量器皿的容积校准到20℃时的实际容积。容量器皿常采用两种校准方法。 6.1.1相对校准 要求两种容器体积之间有一定的比例关系时,常采用相对校准的方法。例如,25mL移液管量取液体的体积应等于250mL容量瓶量取体积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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