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
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是计量校准工作的必要环节,需规范计量校准文件管理。计量校准需通过计量校准数据整理,编制计量校准技术报告。计量校准要依据计量校准结果分析,出具计量校准合格证书。计量校准需记录计量校准原始信息,确保计量校准可追溯性。计量校准要明确计量校准不确定度,体现计量校准专业水平。计量校准需规范计量校准格式内容,保证计量校准信息完整。计量校准要建立计量校准档案系统,实现计量校准长期保存。计量校准报告证书能证明计量校准合规有效,为计量校准器具使用提供计量校准权威凭证。
第十六条 校准可以选择国家、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校准规范作为校准技术文件,也可以参照相关的技术标准或者产品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编制校准技术文件。编制的校准技术文件应当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用于校准服务的校准技术文件应当获得校准机构和委托方的认可。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是校准工作的重要环节,需要规范执行。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文件依据:可选择国家、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参考标准:可参照相关技术标准、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等。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文件编制:需编制校准技术文件。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审批要求: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认可程序:需获得校准机构和委托方认可。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计量校准:这是计量校准的必要程序。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报告内容:包含校准结果、不确定度等信息。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证书格式:符合规范格式要求。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数据记录:完整记录校准数据。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审核流程:建立严格审核流程。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签发要求:由授权人员签发。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存档管理:按规定期限存档。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查询服务:提供查询服务。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追溯性:确保可追溯。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质量控制:实施质量控制。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标准化:推进标准化。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规范化:实现规范化。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完整性:保持文件完整。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准确性:保证内容准确。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及时性:及时出具报告。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可靠性:确保结果可靠。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实用性:注重实用价值。通过规范报告和证书管理,可提高校准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校准机构应当根据校准结果对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报告或者计量校准证书。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格式和项目,可以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导则》(JJF1071)或者合同、协议、其他约定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写。签发校准报告或者校准证书的人员应当获得所在校准机构的授权。
第十八条 校准机构与委托方因校准对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调解或者仲裁检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对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校准服务收费额度由校准机构和委托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进行校准活动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发现有计量违法行为的,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相关处罚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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