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或者国家计量基准溯源
计量标准或者国家计量基准溯源是计量校准工作的基础要求,需系统建立计量校准溯源体系。计量校准需通过计量校准标准传递,实现计量校准量值统一。计量校准要依据计量校准国家基准,保证计量校准结果准确。计量校准需遵循计量校准溯源链,确保计量校准数据可靠。计量校准要完善计量校准记录文件,证明计量校准可溯源性。计量校准需定期计量校准比对验证,维护计量校准溯源连续性。计量校准要规范计量校准证书格式,体现计量校准溯源信息。计量校准溯源管理能提升计量校准结果公信力,为计量校准国际互认提供计量校准技术保障。
第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校准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校准机构"),计量标准或者国家计量基准溯源是校准机构必须遵循的基本技术要求,具有强制性规定。计量标准或者国家计量基准溯源的服务性质:以营利为目的的校准服务。计量标准或者国家计量基准溯源的服务对象: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计量标准或者国家计量溯源的机构定义:统称为"校准机构"。计量标准或者国家计量基准溯源的溯源要求:必须建立可追溯的计量溯源链。计量标准或者国家计量基准溯源的技术依据:以国家计量基准为最终依据。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其用于校准服务项目的相关最高计量标准必须获得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定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国家计量基准溯源。
第十一条 校准机构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校准服务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不得以租赁等形式借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计量标准进行校准服务;
(二)未确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国家计量基准不能满足其量值溯源需要前,不得使用其量值溯源到其他国家的计量标准开展校准服务;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其计量标准量值溯源的证明
(四)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进行校准服务;
(五)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或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的价格获得校准服务业务。
第十二条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校准机构委托合作单位分包校准服务工作,其合作单位必须具备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承担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提供校准服务,不得使用其机构名称跨行政区域设置机构开展仪器计量服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属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并使用其他名称独立运作的校准机构,开展校准服务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十五条 校准服务是校准机构和委托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量值传递、溯源活动。校准机构和委托方应当以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约定的形式确定校准有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约定中应当明确校准的项目、采用的技术文件、费用、完成时限、质量保证,以及争议的解决和处理、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约定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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