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仪器校验计量标准考核时对校准方法
用仪器校验计量标准考核时对校准方法的选择与实施是确保计量标准准确可靠的关键环节。仪器校验过程中,需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行业校准规范,优先选用标准方法,并针对专用测量设备开发经验证的非标校准方法。仪器校验时,校准方法必须明确测量原理、操作步骤、环境条件及数据处理要求,同时通过不确定度评定验证方法的科学性。考核中重点核查仪器校验方法与计量标准特性的匹配度、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及实际操作的可复现性,从而保障计量标准量值传递的溯源性与有效性。
我一直推荐使用用仪器校验计量标准考核时对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预评估结果作为同规格被校对象各个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给出校准报告,如果校准报告对每个校准结果个体都进行不确定度评定,就是对不确定度评定的滥用。滥用的结果是毫无价值的工作,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也是造成校准人员对不确定度评定工作形式主义和反感的最重要原因。
对U=0.17℃/√2及U=0.18℃/√2两个式子有待商榷。规矩文中 “为了减小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解决同一个准确度等级且测量范围相同而分度值不同的被校对象的校准能力都能满足校准要求的问题,检定规程不得不增加必要的技术手段,规定必须对同一个受检点测量两次取平均值。测量两次取平均值后,分度值0.1℃的有机液体温度计校准能力为U=0.17℃/√2=0.12℃<0.17℃,校准能力完全满足校准要求,分度值0.5℃的有机液体温度计校准能力U=0.18℃/√2=0.13℃<0.17℃,校准能力虽然弱于分度值0.1℃的有机液体温度计校准能力,但也能满足校准要求。”
如果测量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分量只是作为 U=0.17℃和U=0.18℃的分量之一(比如由测量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分量=0.08℃),则测量两次取平均值后,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能直接取U=0.17℃/√2及U=0.18℃/√2,而是取0.08℃/√2作为分量,再与其他分量合成,合成后的值才能作为结果的不确定度,一般都大于 U=0.17℃/√2及U=0.18℃/√2。
事实证明使用同一个高等级计量标准,对精度等级相同但分度值不同的仪器示值误差校准,满足分度值小的仪器校准要求,却不一定满足分度值大的仪器校准要求。在19楼我举了楼主的例子,例如水银温度计等级相同(不分等级),分辨力为0.1的温度计和分辨力为0.5的温度计示值允差绝对值MPEV均为0.5,按JJF1094要求U≤MPEV/3,那么要求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为不大于0.5/3=0.17℃。最简单的示值误差测量模型是Δ=T——Ts(其中T为被检温度计读数,Ts为标准温度计读数)。不确定度分量有且只有两个,分别由T和Ts引入。
且不用说具体大小,使用的计量标准是同一个,Ts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完全相同。被检温度计读数受其分辨力的影响,因此分度值0.5引入分量的将大于分度值0.1引入的分量,合成后并计算出扩展不确定度也将如此,理论上同一个标准温度计满足分度值0.1的校准能力,就将不一定满足分度值0.5的校准能力。
如果同时用A类评定评估了被检温度计读数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分量,因为它与分辨力引入的分量都是被检温度计读数引入,两者相互重叠,本着取大舍小的原则,A类评定结果小于分辨力引入的分量时,仍应以分辨力引入的分量为准,反之就应以A类评定结果为准。玻璃液体温度计直接用标准温度计校准的不确定度证明,校准分度值0.1的满足能力要求,而0.5℃的不满足能力要求,因此检定规程才规定每个受检点必须测量两次取平均值。两次测量的平均值不确定度是单次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2分之一,从而保证校准能力都满足要求。所以标准规定,用同一计量标准校准同一准确度不同分度值的被校对象,应逐一评定最佳测量能力,这就是标准规定的初衷。
依据JJF1059.1,某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如果是由多个不确定度分量合成的,如果增加测量次数,只能减小用A类评定评估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分量(n次测量的平均值不确定度是单次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n分之一),而其他分量似乎就不能同时减少到√n分之一 。所以,在实际测量过程中,如果A类评估的不确定分量占主导地位,则增加测量次数可以明显提高校准能力,但如果A类评估的不确定分量可忽略不计,则增加测量次数对提高校准能力就起不到多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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