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校验管理办法
计量校验服务
(计量校验服务合同)订立计量校验服务合同或协议时,计量校验机构应当提供计量校验能力和服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和完整。委托方应当对提供计量器具的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计量校验依据)开展计量校验服务优先选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经委托方同意,可以采用国际、区域、国家、行业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计量校验方法。
(计量校验证书/报告)计量校验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实施计量校验,并出具计量校验证书/报告。
(分包)计量校验机构需分包计量校验项目时,应分包给已在计量校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声明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计量校验机构,具体分包的计量校验项目和承担分包项目的计量校验机构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出具计量校验证书/报告时,应将分包项目予以清晰标明。
计量校验机构实施分包前,应建立和保持分包的管理程序,并在计量校验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予以实施。
(结果可追溯性)计量校验机构应当建立其计量校验数据、结果以及其它必要信息的追溯机制,对计量校验过程和条件的相关记录、计量校验证书/报告副本应当建立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年。
禁止行为)计量校验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数据和原始记录;
(二)出具包含虚假内容的计量校验证书/报告;
(三)出具的计量校验数据或结果失实;
(四)使用未按要求溯源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验服务;
(五)未如实注明计量校验分包情况;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计量校验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技术手段,广泛存在于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与计量检定不同,计量校验具有自发性、差异性和高技术性的特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全球化的发展,我国计量校验市场实现从无到有的跨越。但与经济发展对高质量计量校验服务的广泛需求相比,我国计量校验市场的发展仍然不平衡不充分,存在着限制计量校验市场良性发展的制度性因素。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激发潜力、释放活力,有必要通过制定《计量校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完善我国现代计量测试服务体系,满足传统计量体系与世界接轨的融合需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办法》遵循现有计量法律法规体系精神,充分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各地法律法规实践的前提下,所做出的符合法理原则,符合市场规律,实践中可操作的制度性设计,侧重于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问题:明确计量校验的合法性地位,强调市场在配置计量校验服务资源中的作用;明确计量校验服务中服务提供方、监管方和其他相关各方的责、权、利和相互关系;融合我国传统计量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促进我国现代计量服务体系的建设;厘清法制和非法制计量管理的差异,探索对非法制的计量校验管理的新思路。
(一)关于计量校验的地位。现行计量法律法规对于计量器具的量传溯源仅规定检定(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方式,这是由于对计量校验及其作用的认知存在历史局限性造成的。目前,计量校验已经是国内外普遍采用的计量器具量值溯源方式。有必要对计量校验的合法性做出符合法律原则的说明,对计量校验的合法性的描述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吻合。
(二)关于调整的对象。《办法》仅将为社会提供计量校验服务的计量校验机构列入调整范围。这类计量校验机构开展的活动及其产生的结果应由组织内部价值链解决,后果由组织自行承担,权责较为清晰。
(三)关于自我声明的设置。根据市场经济原则,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淡化市场准入的要求,对计量校验服务这种低社会风险的市场活动,不适合设置强制性的准入规定,因此拟对计量校验机构实行自我声明制度。
(四)关于计量标准溯源的要求。从技术上来说,计量标准是开展计量校验服务的核心能力。根据国际通行做法,计量标准应符合计量器具量传溯源的要求。为保障量值统一,原则上计量标准应最终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但在供应链全球化的现实情况下,以及受限于国产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发展的现状,部分“高精尖”行业和外贸出口领域,仍需要依赖国外技术力量进行量值溯源,因此,《办法》规定计量校验机构在取得计量校验委托方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外且获得国际互认的校验与测量能力的溯源途径。
三、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起草组对当前行政规章和审批制度的改革进行专题研究,并邀请有关法律专家,对修订稿的合规性进行逐条审查。
按照我国行政制度改革的要求,本征求意见稿内未增设新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通过明确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自我声明制度和信用监管方法等内容,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计量校验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方法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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