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是具有法制性的,按我国计量立法的原则,采用统一立法、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无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计量工作,还是人民生活、健康、安全有关的计量工作,都要统一立法,但在管理方法上要区别对待,有的由政府计量部门实行强制性管理,有的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加以管理,政府计量部门侧重于监督检查。从而在计量检定工作中,区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者实际上都属于计量法制检定,其检定性质均具有法制性。在计量基础体系中,当然需有一个校准实验室(自愿)认可体系,以提供更好的校准服务。
计量检定具有法制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中明确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对检定结果必须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可加印章。
计量校准的目的
确定示值误差,并可确定是否在预期的允差范围内。
得出标称值偏差的报告值,可对测量仪器调整或对示值加以修改。
给任何标尺标记赋值或确定其他特性值,或给参考质特性赋值。
将测量 仪器所指示的代表的量值,按校准链,将其溯源到标准所复现的量值。
计量校准的依据
选用国际规定仪器校准机构
选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检验方法
选用经协商确认的国内外先进企业或生产商提供的方法
选用国际技术组织或国内技术组织或国内外知名科技文献或杂志公布的方法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范围按校准实际需要规定,力求完整;充分考虑采用先进技术和为采用最新技术留有空间。文字表述应做到结构严谨、层次分明,不致产生不同的理解;术语、代号等要同意始终表达同一概念;按国家规定的计量单位名称要标准,相关的规范有关内容的表述均可协调一致,不能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