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介
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是华北地区权威的法定计量检测机构,长期为制造业提供专业计量检测服务。该院建有覆盖十大计量检测领域的实验室,配备先进计量检测设备。通过严格的计量检测流程,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精准量值溯源,其出具的计量检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该院凭借完善的计量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已成为服务京津冀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
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天津市计量院”)是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财政补助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授权的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介全面展现了该院作为华北地区重要计量技术机构的发展概况。是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集社会公益性、基础性、服务性为一体的科研型技术机构。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介的组织架构:下设长度、热工、力学等十大计量检测实验室。院本部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4号,占地面积32087平方米,建筑面积18607平方米,其中恒温实验室面积4000余平方米;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介的基础设施:拥有恒温恒湿实验室、电磁屏蔽室等专业检测环境。解放南路院区位于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49号,场地设施面积7000平方米;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介的区院布局:形成"一院三区"协同发展的空间格局。另建有宝坻实验室,位于天津市宝坻区京津中关村科技城,建设用地面积55786.8平方米,一期建筑面积41208平方米。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介的产能提升:宝坻实验室将建成京津冀地区最大的产业计量基地。设有国家电能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天津)、国家节能环保计量仪器仪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天津)、国家轻工业家具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天津市电磁兼容检测中心等挂靠机构,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介的资质能力:获得国家级质检中心等6项重要资质授权。并建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光纤传感计量测试技术)以及天津市光伏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天津市医学装备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天津市生物医药(过程控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和天津市碳计量中心。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介的创新平台:拥有1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4个市级产业计量中心。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介的人才队伍:现有员工386人,其中高级职称占比35%。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介的设备配置:配备三坐标测量机等先进设备总值超2亿元。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介的服务网络:年均为3万家企业提供计量检测服务。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介的科研成果:近五年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68项。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介的国际合作:与德国PTB等国际机构建立技术合作关系。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介的社会贡献: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计量技术支撑。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介的发展愿景: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计量检测机构。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介的质量体系:通过CNAS认可和CMA认证双资质。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介的公共服务:承担民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任务。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介的技术特色:在新能源、生物医药领域形成检测优势。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介的数字化转型:建成智慧计量检测管理平台。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介的区院协同:三个院区实现资源互补和业务协同。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介的行业影响:位居全国计量技术机构综合实力前十强。
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负责研究、建立、保存我市最高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和其他检测、检验和校准工作,可开展几何量、热学、力学、声学、电磁学、无线电、时间频率、光学、化学、电离辐射十大专业计量及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煤炭检验、家具检验等检定、校准、检验、检测项目超过1000项,现建有天津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453项(其中国家考核53项,天津市考核400项);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检定能力555项,仪器校准能力779项,商品量检测能力5项,能效标识检测2项;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校准项目764项、检测项目225项。
天津市计量院始终坚持“人才兴院、科技强院”的发展战略,注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培养。截至目前,全院共有在职人员237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23人,占总人数的94%;中高级职称占总人数的84%,硕博士占总人数的48%。
秉持“科学、公正、准确、可靠、优质、高效”的质量方针,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已建立起适应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较为先进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体系,并具备能够服务于全国的计量检测能力,充分发挥着计量助推科技进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保障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用。
领导致辞
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在历经八十年的发展历程中,一直将服务放在首位,向客户提供最为准确、可靠、优质、高效的计量技术服务,为全市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及为确保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做出了贡献。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计量检测的保障性作用日益彰显,加快自身的战略性调整,才能融入经济建设的主流,发挥计量保障作用。近年来,天津市计量院积极跟进新项目,以滨海新区为地域重点,高新技术为服务重点,努力提高检测能力,适应区域发展的新要求。我院将继续坚持提升计量检测的科技研发、设备更新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专业性建设,为天津市计量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可以依赖的技术支持。
长度计量技术研究部
长度计量技术研究部主要面向社会提供几何量类、光学类、湿度、化学、其他专用测量仪器等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检验、检测等工作。
该部门现保存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75项,CNAS认可校准项目140余项,拥有二等量块标准装置、坐标测量机校准装置、角度块检定装置、扫描电镜校准装置、轨距尺检定装置等10余套处于行业领先计量测试实验能力水平的标准装置,配有高性能三坐标测量机、高精度全自动测长机、高精度圆柱度测量仪、螺纹综合测量仪、精密测角仪、一维栅格和二维栅格标准器、标准球棒标准器、激光标线仪校准装置、经纬仪和水准仪检定装置、轨道交通领域计量标准装置等,主要承担各种量规、量块、角度块、光学仪器类、电动量仪类、测绘仪器类、机床检测、坐标测量类、齿轮仪器类、显微仪器类、超声波测厚仪、平晶、线纹类、水平仪、平板、卡尺类、指示表类、千分尺类、露点仪、温湿度计等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工作以及精密零件的几何尺寸测量。
该部门现有专业技术人员22人,其中高级工程师8人,硕士6人,一级注册计量师9人。
热工计量技术研究部
热工计量技术研究部主要面向社会提供温度、压力、真空类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检验、检测、型式评价、仲裁检定等业务,是国家节能环保计量仪器仪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天津)技术依托实验室和天津市医学装备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技术依托实验室之一。
该部门现保存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41项,通过1069授权检定项目47项、校准项目60项,CNAS校准项目75项、检测项目34项,CMA检验检测能力32项,天津市型式评价实验室计量授权项目10项。拥有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校准装置、实时荧光定量PCR仪校准装置、黑体辐射源校准装置、(自动)核酸提取仪校准装置、比较法真空标准装置、综合录井仪校准装置等处于行业领先计量测试实验能力水平的标准装置,配有无线高温灭菌器校准装置、冻干机验证装置、表面温度计校准装置、辐射温度计校准装置、热电偶和热电阻自动检定系统、活塞式压力计标准装置、全自动压力检定校准系统、液位计检定装置、补偿式微压计标准装置等。主要承担膨胀型温度计、压力式温度计、电阻温度计、辐射温度计、热电偶、恒温槽、检定炉和热像仪等温度计量器具和活塞式压力计、数字表、精密表、压力变送器、补偿微压计、液位计、血压模拟器、真空计、标准漏孔等压力或真空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检测工作,可开展体温计、耳温计、血压计、压力表、数字表、压力控制器等计量产品的型式评价工作。
该部门现有专业技术人员27人,其中正高级工程师1人、高级工程师7人,博士2人、硕士8人,一级注册计量师12人。
交通计量技术研究部
交通计量技术研究部主要面向社会提供机动车专用领域检测类、环保监测类、交通管理类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检验检测、定性鉴定、样机试验等工作。
该部门现保存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30项, CNAS认可校准项目38项,拥有透射式烟度、雾度等标准装置2项,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平板式制动检验台、出租汽车计价器等检定装置13项,汽车用透光率计、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系统、汽车制动操纵力计、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用底盘测功机、非接触式汽车速度计、四轮定位仪等校准装置等14项,主要承担机动车专用领域检测仪器、环保监测仪器、交通管理类仪器的检定、校准、检测工作。
该部门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4人,其中高级工程师4人,博士1人、硕士4人,一级注册计量师4人。
产品检测部
产品检测部主要面向社会提供音视频产品、信息技术产品、锂离子电池、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能效、交通车辆设备测量、控制以及实验室用电气设备、防静电、照明、电子电器产品安全试验、环境适应性试验(气候、机械)、外壳防护等级试验以及煤炭和燃料油等项目的检验检测服务,可开展医疗器械设备的检验检测,涉及安规、电磁兼容和环境试验,并承担各类电子产品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查、风险监测任务。该部门是国家节能环保计量仪器仪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天津)、国家电能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天津)以及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的主要技术依托实验室之一,是天津市电磁兼容检测中心的技术依托实验室。
该部门现建有1800平方米的独立实验楼,拥有标准3米法电波暗室、屏蔽室等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检测设备,能力覆盖医疗、轨道交通、信息技术设备以及家用电器、电动工具、照明电器、工科医疗射频设备和一般电子电器产品领域。
该部门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4人,其中高级工程师6人,硕士3人,一级注册计量师1人。
服务方式
常规服务
常规送检业务请至我院仪器收发大厅办理。
现场检测服务
在满足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技术文件要求以及本院有能力现场检测的前提下,本着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我院可提供现场检测服务。实施现场服务时,委托单位应提供满足检测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如需本院提供交通工具,应负担检测人员的差旅费(含市内交通费)、校准设备的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等有关直接支出的费用。
加点服务
在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技术文件规定提供的数据以外,提出其它数据检测要求的,并在我院可实现的前提下,可提供加点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调试、维修服务
在客户提出调试、维修服务的前提下,双方据实协议收费。
邮寄服务
对于外省市客户,我院提供接受邮寄样品、代办受理手续、并在确认到款后寄回样品、证书和发票。请注意:由于邮寄途中不可控制因素,仪器在来回途中发生损坏,由客户自负,我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门接送服务
对于与我院签订服务合同的VIP客户,我院提供上门接送服务。
VIP客户服务
请与我院仪器收发室联系,他们会为您妥善安排好计量器具的检测工作。合同签订后按合同提供优质服务。
付款方式
支付方式:
1、现金支付
现金人民币支付,领取发票。
2、支票支付
请根据样票正确填写支票。
3、银行转账
单位名称: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
账号:12001650472050002372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
常见问题
仪器报检前应评估机构资质
为保护自身权益,获得优质服务,仪器报检前要进行供应商资质的评估,全面收集供应商的资质和能力范围,即授权证书和附件,包括通过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考核并授权的证书和附件,或通过CNAS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和附件。评估完成后向有资质的单位申请检定或校准。
我院是天津市唯一同时具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资质认定授权证书(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如何领取样品和证书报告?
客户请凭“报检单”至领取样品窗口,常规客户付清款项后领取样品和证书报告,VIP客户可先领取样品和证书报告,确认无误后签字领取,按合同规定统一付费结账。客户领取样品时应注意点清样品和证书报告,并查看样品外观是否完好。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酒检仪问答
1、问:这些酒检仪测量准不准?要不要检定?
答:酒检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是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因为涉及到驾驶员行车安全,国家规定必须在半年内进行一次检定,检定合格的酒检仪数据准确性达到国家要求。
2、问:普通驾驶员怎么知道酒检仪检定过没有?
答:检定合格的酒检仪上都贴有合格标识,上面写有合格有效日期,超期的或是没有合格标识的都应在检定合格后才可能使用。
4S店维修质量问答
问:我是一个驾驶员,09年买了一辆捷达轿车,平时在市区道路上速度不太快,感觉车况还不错,但上了高速公路,车速达到90 km/h时,方向盘就开始抖动,过了这个值,车子就很正常,我到4S店去维修,修了几次还是老毛病,我问到底是怎么回事,维修人员说,是轮胎出现了轴向偏差,原因找到了,但问题却迟迟解决不了,我的心里很着急,看维修人员测也测了,调也调了,但车开起来还是那个毛病,这给我的行车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也给我的心里造成了很大的负担,使我对车子本身及修车质量产生了怀疑,是否仪器设备出现了问题,我就这个问题问过维修人员,他们的回答是仪器是好的,我问是否需要检定,得到的回答相当模糊,我想问问,4S店的仪器设备需要检定吗?
答:属于计量仪器的检测设备,按照国家标准,必需检定,而且只有检定合格后才可以使用。这些仪器包括四轮定位仪;车轮动平衡机;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前照灯检测仪;扭力扳手;烤漆房和尺类、压力表等等。试想如果连检测设备都不准确,那么汽车检测就更无法保证,维修质量就会大失水准。
公正承诺
为确保我院和我院下设的天津市电磁兼容检测中心、国家电能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天津)、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二十六站(天津市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所从事的检定、校准、检测、检验活动中保持公正性;为维护客户和相关方信息的保密性,特做出如下声明: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认证认可机构的要求,科学、公正、独立、可信地开展工作。
2.保持第三方公正立场,充分理解公正性在检测活动中的重要性,为客户提供同等的优质服务。
3.不受来自商业、财务以及行政等方面的干扰,坚持独立地开展工作。
4.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定、校准、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定、校准、检测、检验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定/校准/检测/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开发和经营活动;抵制商业贿赂。
5.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6.对客户的技术资料、数据及其他商业机密严格保密,不泄露,不利用。
7.维护客户权益,确保客户的要求得到满足。
8.接受和配合各相关方的管理监督。
计量博物馆是弘扬中华计量科技
文明、传承计量历史文化的科普教育基地
为弘扬计量科学的灿烂文明,突出近代天津计量发展的艰难和曲折,展示新中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天津计量事业的腾飞和发展历史进程。2006年,天津市计量院创建了全国第一家由地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的计量博物馆。
天津计量博物馆珍藏了我国民国时期推行《度量衡法》国家颁发给天津特别市的度量衡“副原器、标准器、检定器、标本器”珍品或孤品四十余件。计量文物承载计量历史、计量文化,是开展计量科普的物质基础。这些计量标准器具见证了旧中国计量建标只有“度、量、衡”,开展检定只检“尺、斗、秤”;这些文物为研究中国近代计量发展历史提供了实物依据。
天津计量博物馆研究中国及天津近代计量发展史,从天津商务总会的清代档案中寻觅出一批十分珍贵的文献资料。(1)天津商务总会主持考订直隶省度量权衡的档案文件。(2)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建立“国家度量权衡局”;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依法限期各省一个月内建立省度量权衡局。此为我国建立国家和省两级计量行政机构的开始。(3)直隶省1908年建立了“直隶省度量权衡局”。(4)建立国家度量权衡制造场,明确度量权衡计量器具禁止私造的管理制度。(5)颁布了国家法制管理计量器具制造的统一标准——“图”和“说(6)天津计量开创了史无前例的“商会管计量,巡警考定度量衡”的计量管理模式。(7)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直隶省度量权衡局授权天津商务总会为直隶省“督察检定度量权衡”的机构。这一批档案说明光绪统一度量权衡作了很多工作。故我们不能把清王朝灭亡,光绪统一度量权衡半途而废的历史说成光绪统一度量衡“没干工作,一纸空文”。中国封建社会统一度量衡从秦始皇开始,至清光绪统一度量权衡结尾。所以这一部分档案是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统一计量的不可忽视的历史文献。坚持挖掘和研究是保持计量科普常讲常新的核心和魅力。
天津计量博物馆遵照现代科学,从计量是对运动着的物体进行定性区别和定量分析的一门科学的观点出发,依据《汉书·律历志》、《后汉书·律历志》“物而后生像,像而后生滋,滋而后生数,由是而生律历度量衡”及“闻声定律”“累黍定度”“積黍定容”“容黍定重”“葭灰占律”形成律历度量衡单位量值到处体系的记载,打破了“中国古代计量只有度量衡三量”的旧说,向世人揭示了“中国古代计量由律历度量衡走来”的全新学说。展现了中国古代律历度量衡单位量值导出体系被誉为世界古代计量发展史上的科技奇葩的辉煌成就。把中华古代计量科技文明与现代计量科学发展成果通过科普展现在世人面前,激发中华儿女爱我中华之情。
自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天津成为通商口岸。开始在不平等条约下,出现丧权辱国的“海关度量衡”;帝国主义列强借通商之名强行建立“租借地”,“九国租借地”使天津成为租借地最多的城市。弹丸之地,不算本国计量杂制计量单位制达到11个。民国时期即有“百年难以划一的度量衡”之说,故旧中国,天津是全国计量混乱的重灾区。八十年前,天津计量人搞出提案:租界是造成天津计量“百年难以划一度量衡”主要原因。这就是天津的计量先辈们的外争国权的爱国之举。“勿忘国耻”是教育后人“爱我中华”的教材。新中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天津计量事业飞跃发展跨入全国先进行列。历史是一面镜子,天津计量发展历史具有激发世人爱国主义情怀的教义。通过挖掘文物和相关的历史资料隐含的历史信息进行传统教育发挥了科普基地的综合教育作用。
天津计量博物馆在研究计量发展历史的过程中,从“质量是人类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满意程度”出发,挖掘古代生产劳动中,人们通过计量测量表达对劳动成果的满意程度的历史资料,依据“以产品质量为核心,以标准化为规范,以计量标准检测结果为依据”为开展质检科普、标准科普宣传提供有说服力的历史依据。
天津计量博物馆建馆以来发挥了综合科普宣传基地的作用,得到上至国家总局各部门领导及全国计量同行和各界人士的认同和支持,被天津市科委、天津市教委、天津市科协批准为“天津市科普教育基地”,被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为“质量科普教育基地”,被天津市南开区文化局批准为“传统衡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性基地”。2016年被中国计量测试学会批准为“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普教育基地”。
天津计量博物馆是国家总局和天津市科技局批准的计量科普教育基地。其开展计量科普活动面对全国各级领导、专家学者、普通百姓、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每年寒暑假都要接待一批批中小学生的参观。这本是计量科普教育从娃娃抓起的好事。孩子们来参观是推动计量科普讲解计量科学知识科普话的直接要求。传承计量文化、计量历史首先是让孩子们听懂,所以让青少年参观计量博物馆是检验我们计量科普教育基地是否达到科普的试金石。
研究计量历史,传承计量科学文化的关键问题是搞好计量科普工作,搞好计量科普就是让更多的人了解计量、了解计量历史、了解计量文化;让更多的人关心计量事业的发展;让世人多多支持计量的发展,使计量为振兴中华作出新贡献。为此我们为计量科普进行不断的探索。
为保护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天津近代杆秤制造业发展实际情况,向地方进行非遗保护申请,经天津市南开区批准为传统衡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性基地。为此,天津计量博物馆成为天津市保护传统衡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单位。作为主体保护单位,开辟了“传统衡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性基地展室”。通过申请保护杆秤制造工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开辟传承计量科学文化的计量科普的新窗口。这是天津计量博物馆又一创新之举。
为了传承计量科学文化天津计量院、天津计量博物馆与天津市少年先锋队报达成共识,签订“开展传承计量历史计量文化从娃娃抓起”活动的协议,培训了天津市红领巾报小记者,从2018年11月以“成语中的计量科学”为题,在《红领巾报》上发表了30多篇少儿版的计量科普文章,在天津发挥了中国计量测试学会计量科普教育基地的作用,开创了“计量历史计量文化”科普从娃娃抓起的先河,迈出了开展计量科普活动新的一步。
计量博物馆是带领世人,走进历史,穿越时空,跨入中华计量科学文化的殿堂的通道入口。老计量人、年轻的计量人让我们用勇于担当的实践精神,为弘扬中华计量科技文明,传承计量历史文化为完成时代赋予我们计量人的责任而奋斗。
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行为,提升计量技术和科技创新能力,更好地支撑监管、服务于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公益性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名称是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与天津市电磁兼容检测中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简称“市计量院”。
第三条 本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院住所是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4号。
第五条 本院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
第六条 本院的开办资金为19289万元。
第七条 本院的举办单位是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本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院宗旨:保障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服务统一大市场建设,为现代化市场监管建设提供计量技术支撑。
第十条 本院业务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研究、建立、保存我市最高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和其他检测、检验和校准工作;起草、制订、修订技术规范,从事计量科学、计量技术基础及检测设备的研究工作;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计量监督、仲裁检定和相关的计量技术性工作;开展相关的培训、考核、认证、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委员会(简称“院党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要求,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党组领导下,加强本院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十二条 院党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切实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推动计量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院党委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对重大事项讨论并作出决定,把握本院发展方向,决定本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支持院长办公会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十五条 院党委设置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党委委员7—9名。设置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纪委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1名,纪委委员共7名。
第十六条 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向上级党组织提交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处理下级党组织关于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
(四) 审议事关全院全局性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机构改革和机构调整方案、干部年度考核、年度全院经费预算分配方案及预算重大调整方案;
(五) 审议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方案等事项;
(六) 研究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推荐、选拔、提名、任免、聘任、轮岗、交流、考察和奖惩等事项以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八)审议院各类人员的招聘、调岗、聘用、解聘、处分、年度考核、奖惩方案。
(九)审议专业技术人员、政工人员及工勤人员的职称升降、聘用方案。
(十)审议出国、兼职、离岗创业人员的申请、离岗三方协议等事项;
(十一)审议预算内经费单笔支出20万元以上(非项目内的常规性预算内支出除外,审批后已细化的项目支出除外)以及预算内未细化项目支出2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十二)审议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十三)审议决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处置意见和措施;
(十四)制定拟订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技术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十五)审议巡视巡察整改、审计、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六)审议工资、住房公积金调整、职工福利、住房补贴调整、奖励绩效方案等关系干部职工切实利益的事项;
(十七)审议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统一战线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八)领导院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十九)领导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地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
(二十)领导分支机构履行职责;
(二十一)其他应由院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院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党委会议议题由院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根据分管工作需要提出议题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八条 院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院党委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群众利益或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事项应当充分咨询、论证。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等必须列入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变通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院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对已作出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视为新的决策事项,应当重新履行党委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二十二条 院纪委行使下列职责: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所属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
(二)监督所属基层党组织落实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协助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三)监督所属基层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四)按照权限对所属党员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五)组织所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开展纪律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
(六)按管理权限受理对院党委所属基层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做好来信来访和问题线索处置工作,保障党员权利;
(七)按管理权限负责党员违反党纪的纪律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党纪处分,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八)加强院纪委和纪检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本院设立党建纪检室,负责本院党务、纪检工作。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 指导本院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统战群团工作、保密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二) 任命本院党政领导班子,监督本院机构编制管理,指导本院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职称评定、干部培训、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等人事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本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本院薪酬待遇和绩效分配管理相关工作。
(三) 组织本院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本院开展量值传递和计量检测、检验和校准工作;组织本院起草、制订、修订技术规范;组织本院开展计量科学、计量技术基础及检测设备的研究工作;组织本院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计量监督、仲裁检定和相关的计量技术性工作;组织本院开展相关的培训、考核、认证、咨询等服务工作。
(四)监督本院预算执行和中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审核本院预算、决算、专项经费,指导本院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院章程,履行职责、提出决策建议。
(二)保守本院涉密信息、维护本院正当利益、支持本院正常工作。
(三)根据职责指导本院各项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是指委托本院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型式评价、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服务对象有对服务事项的知情权,可以了解服务的进程及结果;
(二)服务对象有权依法依规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和举报;
(三)服务对象有权对本院服务工作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服务对象应对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充分了解;
(二)服务对象应提交真实、有效、完整的申请材料;
(三)服务对象应按委托合同、协议的要求,为技术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服务对象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本院公示的网站、邮箱等线上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反馈或建议书)等线下方式对本院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三十条 本院的决策机构是院党委,决策方式是院党委会议,执行机构是院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出席,院领导班子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及市市场监管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指示精神以及重要决定、工作部署,研究有关落实措施;
(二)讨论、决定院行政规章制度等文件;
(三)讨论、决定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部署重要工作,研究工作推进落实事项;
(五)通报、研究院各方面工作情况和阶段性工作;
(六)讨论决定预算内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各类资金支出事项。(非项目内的常规性预算内支出除外,审批后已细化的项目支出除外);
(七)讨论、决定分支机构有关重要工作事项;
(八)通报、研究或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决策方式为民主集中制,对讨论的事项由院长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最终决定。
第三十四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为本院最高管理者,负责全面工作,主持本院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院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院设立20个内设机构,包括综合管理机构4个,分别是办公室、党建纪检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业务和科研机构16个,分别是长度室、热工室、力学室、流量室、质量室、衡器室、车检室、电学室、医疗室、能源室、环境性能室、家具室、科技质量部、业务管理部、条件保障部、科技转化部。
第三十七条 本院另设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电子仪表实验所为分支机构。
第七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本院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院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的原则。
第四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要时可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第四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由在职职工集体选举产生,任期与本院工会委员会相同。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
第四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不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任何人无权修改。
第八章 技术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院设立技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技术专家在学科建设和科技工作中的“智库”作用,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发挥支撑保障作用,促进本院计量科技创新事业发展。
第四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本院技术工作的论证、评审、评估工作。分析各专业领域计量测试发展需求,参与院技术工作发展规划制定;根据需要,对科研项目、技术文件制修订、科技奖励等推荐事项进行评审评估;接受委托对院重大项目、重大设备购置、计量标准建立等事项进行内部论证;负责重点、难点技术问题攻关以及本院安排的其他技术性工作。
第四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组织结构,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科技主管院长担任,成员主要由本院学术成就突出、在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的专家组成,必要情况下,可吸纳外部专家加入技术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本院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技术委员会下设专业技术小组,其成员和承担任务根据本院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人选由秘书处组织推荐,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院长聘任。技术委员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调换或解聘由秘书处提出,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工作规则、议事规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者评分排序原则,讨论学术和技术事宜。需要表决的问题,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评分等方式进行。
第九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院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贯彻新时代组织工作路线,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不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建设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符合本院实际、体现科技创新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十条 本院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核准的管理岗位总数、结构比例范围内,结合本院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选任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本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五十二条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院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本院管理岗位对应管理五级到十级岗位。
第五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第五十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本院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第五十五条 本院按照《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第五十六条 本院工作人员按照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全面考核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五十七条 本院根据国家及我市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政策,按照体现岗位职责、突出业绩贡献、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实行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院创新发展要求相适用的薪酬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章 科研管理
第五十八条 坚持面向计量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开展计量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积极赋能技术服务。根据本院发展定位,研究制定本院计量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优化科技创新布局,促进本院计量科技水平持续提升。
第五十九条 根据计量科技创新需要,结合本院实际,分类进行科技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积极组织建议、推荐、承担和完成国家、天津及市场监管领域计量科学研究任务,可根据本院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实施需要,自主部署、探索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项目。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科技管理制度,积极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科技创新政策,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坚持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应用全链条设计,鼓励产学研用结合,注重提高自主计量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六十一条 本院设置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技工作进行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科研项目的征集、审核、立项评审、实施管理、结题验收,负责科研经费审批,组织、协调科技成果的登记、转移转化,以及科技奖励推荐等,并设置专人从事科研管理。
第六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以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对做出重大科技创新成就的科技团队和个人实行奖励,积极推荐国家、本市和市场监管领域科技奖或其他奖项,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六十三条 积极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广泛合作,鼓励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科技创新平台等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十一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五条 本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院“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院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第六十七条 本院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有利于吸引和激励创新人才、有利于改善创新基础设施和环境、有利于集成资源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资源配置、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第六十八条 本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七十条 本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十二条 本院强化党委对全院安全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本院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院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为全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院财产安全。
第七十四条 本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等规章制度,强化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保障本院平安运行。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五条 本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 本院机构职能和资质;
(二) 本院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 本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 业务办理流程,检定、校准、检验、检测及服务收费标准等文件;
(五)依法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六条 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标志为“内部”“内部事项 注意保管”“工作秘密”或“不予公开”等)、科研秘密及衍生类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个人信息及各类敏感性信息的;
(三)正在形成的讨论、调查、审议、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七条 本院公开信息主要通过“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网站”(网址为:http://www.tjjl.ac.cn/)及“天津计量院”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开。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八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 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 党委会议决策做出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九条 章程的修订和修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及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章 终止和资产清算
第八十条 本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一条 本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党委会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2年11月4日经院职工代表大会、2022年11月8日经院党委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院党委。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天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4号
邮编:30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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