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是仪器检定工作的重要依据,需严格执行仪器检定目录管理。仪器检定目录明确仪器检定强制范围,规范仪器检定实施要求。仪器检定需按仪器检定目录规定,开展仪器检定周期检定。仪器检定要依据仪器检定目录分类,实施仪器检定差异管理。仪器检定需更新仪器检定目录内容,适应仪器检定发展需求。仪器检定要宣传仪器检定目录要求,提高仪器检定法制意识。仪器检定目录实施能加强仪器检定法制管理,为仪器检定有效监管提供仪器检定制度保障。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是计量管理的重要文件,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制定目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保护对象: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安全保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管理重点:加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法律依据:依据《计量法》第九条制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仪器检定:明确需强制检定的仪器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管理要求:规范强制检定管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目录内容:列出强制检定器具清单。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实施时间:2023年版最新目录。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适用范围: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更新机制:定期更新完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强制效力:具有法律强制力。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公开发布:向社会公开发布。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宣传培训: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执行检查:加强执行情况检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违法处罚:明确违法处罚规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修订程序:规范修订程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国际接轨:与国际要求接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技术要求:符合技术要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分类体系:科学分类管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实施指导:提供实施指导。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配套措施:完善配套措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协调性:与其他法规协调。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可操作性:具有可操作性。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实效性:注重实施效果。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适应性:适应发展需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前瞻性:具有前瞻性。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规范性:符合规范要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科学性:基于科学论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民主性: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权威性:具有法律权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强制性:必须强制执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普遍性:普遍适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平等性:平等适用所有主体。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公开性:公开透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稳定性:保持相对稳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灵活性:具有一定灵活性。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2023的连续性:保持政策连续。通过实施该目录,可有效加强计量器具管理。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刑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六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八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条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一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 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人员,板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国务院计 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87年7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强制检定:
1.尺
2.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
8.砝码
9.天秤
10.秤
11.包装机
12.轨道衡
13.容量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
15.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
19.密度计
20.糖量计
21.乳汁计
22.煤气表
23.水表
24.流量计
25.压力表
26.血压计
27.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
31.测振仪
32.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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