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计量检定人员作为法定计量技术的执行者与公正性的捍卫者,其职业操守直接关系到“仪器检定”结果的公信力与社会公平。为确保公正、科学、准确,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 伪造、篡改“仪器检定”数据、结论或证书;2. 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擅自出具、签发合格证书或加贴合格标志;3. 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仪器检定”;4.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仪器检定”;5. 在工作中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6. 泄露委托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这些禁止性条款,是计量检定工作的法律“红线”与道德底线,任何违反行为都将受到严肃的行政乃至法律追究。
(二)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计量检定人员的核心职责与职业底线之一,是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这不仅是技术规范,更是法律要求。为落实此项要求,法规明确规定了“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这些禁止性条款正是对“真实完整”原则的具体化和反向约束。例如,严禁伪造、篡改数据和证书,严禁使用不合格标准进行检定等。因此,“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是确保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得以实现的强制性纪律保障,二者共同构成了对检定工作科学性与公正性的核心要求。
(三)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四)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五)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仪器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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