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校流转及使用的一切计量器具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
1.2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向上级计量检定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1.3非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而属学校计量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由后勤管理处、能源计量管理部门执行周期检定、修理。能源计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并实施全部能源计量器具的周检计划,并定期向上级计量管理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对非强检的器具也要制定检定周期按计划进行送检。在用一级能源计量器具周检率必须达到100%以上。
1.4计量标准的器具、仪器、仪表,由专人负责按检定日期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或请上级计量部门来校进行检定,做好各项的检定记录,并汇总报能源计量管理办公室。
1.5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根据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
1.6凡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必须进行强制性的周期检定,各相关部门必须提前将计量器具从保管或使用者手中收集送计量校正室进行周期检定。凡因使用人因出公差、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不能自己送检的,应在使用人离开前留下计量器具,安排他人送检,不得影响量具周检。需要现场检定的量具,使用单位须提供便利,协助检定工作进行。
1.7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必须按国家的检定规程进行,若无国家检定规程的,可按上级部门制订的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若上述部门也无该项规程时,由相关部门参照有关技术标准或使用要求制定暂行检定办法,并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