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不确定度的定义开始是给测量结果的,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依赖于测量过程,于是就有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和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之分。测量不确定度中是否有被测对象(注意:不是被测参数)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不在于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还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而在于被测参数的测量模型中的“输入量”有没有被测对象的某个非被测参数,有就必须分析,不分析意味着“遗漏”,无则就不能分析,分析就意味着“重复”(莫名其妙的添加)。
计量标准考核和实验室能力认可所说的不确定度,应该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因此评估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时,影响因素的误差a均采用其“最大允许误差”或简称“允差”。只要使用的测量设备(检定时为计量标准)是检定合格的,环境控制在允许的条件下,测量设备的实际误差和环境产生的实际误差就会在“允差”之内,此时测量能力满足要求,其情况也就都满足要求。
在给出实际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时,则是根据所用测量设备的实际误差(检定结果)和实际环境条件(例如温度计的实际温度显示值)产生的误差给测量结果引入了多大的不确定度分量。因此,只要测量过程在受控范围内,所用测量设备合格,环境条件在允许范围内,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一定会小于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
但,不确定度是一种“可信性”或称“可靠性”的参数,是为了确保采信给出的测量结果用于被测对象符合性判定的安全性,确保在使用测量结果时不发生风险,所以评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评判采信测量结果安全性的“底线”。
在给出测量结果的完整报告中,给出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也是可取的。因为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一定会大于使用该计量校准测量方案给出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虽然损失了实验室的一部分能力“尊严”(低估了实验室这次测量的能力),但在低估能力的情况下,对测量结果的使用安全却是有益的,是可取的。同时这种做法也避免了对每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工作量,是经济的,低成本的。
所以JJF1059.1的4.3.2.6条讲到的“预评估重复性”的道理,也适用于扩展不确定度的“预评估”。测量过程的扩展不确定度可以当作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预评估”结果使用,只要测量方案不发生改变,测量过程又在受控范围内,“预评估”的不确定度可以当作今后所有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