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计量测试学会简介
山东计量测试学会成立于1982年,是由山东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注册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学会于2019年被山东省民政厅评定为5A级社会组织,是发展计量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学会理事会于2020年8月完成第七届换届,由来自省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生产企业、计量校准技术机构的科研、管理人员组成。理事会下设13个专业委员会、1个工作委员会。
学会的主要业务工作:
一、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计量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会的计量意识。
二、围绕计量工作,组织会员调研、理论研讨,面向生产和应用,开发、推广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
三、加强同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联系,积极提供计量技术咨询、计量技术服务,推动企业加计量检测水平,使计量工作在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接受委托,承相计量科技项日论证,计量技术成果鉴定及对计量工作者的技术水平提出评定章贝等工作,组织 东计量测试科学技术奖评定工作;
五、开展国内外计量学术与技术交流活动;
六、宣传普及计量科技知识,开展继续教育,组织计量技术培训,配合政府开展评审员培训;
七、组织会员参加计量技术法规的研究,制、修订及宣贯活动,组织对山东省计量检定、校准等计量技术法规的专家论证、评审活动;
八、编辑出版计量学术刊物、科普读物和计量技术资料;
九、推荐或奖励计量测试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
十、举荐、表彰和奖励计量测试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人员,表彰学会活动积极分子;
十一、关心和维护计量测试工作者的利益,举办为学会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计量测试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转移的职能和委托交办的任务。
组织机构
山东计量测试学会第八届理事会:
理事长: 刘毅
名誉理事长:荆书典
副理事长: 王彦萍 刘霞 齐云江 闫洪枚 李苏 张善亮 郝柏寒 胡春华 宫蕾
路文龙
秘书长:申东滨
监事:路璐
常务理事: (以姓氏笔画为序)
于洋 马刚 马磊 王令臣 王自福 王军 王彦萍 尹建华 申东滨 田帅 付涛 白领科 吕青峰 朱全心 朱新勇 向军 刘善文 刘毅 刘霞 齐云江 闫洪枚 孙景斌 李苏 杨卫国 应后民 张淑贞 张善亮 武峰 周翔升 赵允红 赵勇 郝柏寒 胡春华 段孝光 姜开德 宫蕾 袁国勇 聂森 高爱标 景军 路文龙 裴志强 鞠洪祥
理 事: (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方志 于卫国 于长猛 于洋 于雷雷 于颖强 马刚 马磊 丰波 王世新 王令臣 王自福 王军 王宏伟 王君玲 王建国 王树德 王彦萍 王洪亮 王玺 王强 王雷 尹建华 尹真 申东滨 田帅 付涛 白领科 仝西战 丛培杰 权振奎 曲盛林 吕青峰 朱全心 朱新勇 向军 刘广 刘从征 刘文动 刘立伟 刘红亮 刘学来 刘健 刘善文 刘毅 刘霞 齐云江 闫洪枚 闫强 关瑜 汤红卫 许有财 许晋京 孙景斌 杜刚 李永 李苏 李振华 杨卫国 杨东 杨晓明 应后民 宋为杰 宋振 张传源 张军 张凯凯 张朋飞 张荣现 张素霞 张淑贞 张善亮 陈淑祥 武峰 武道庆 范维良 林永强 罗金光 岳宗龙 金涌 周超 周以齐 周翔升 郑文虎 郑敦良 郎岩梅 赵允红 赵汝松 赵宝刚 赵勇 赵振先 赵强 郝柏寒 郝桂龙 荆晓龙 胡日军 胡亚男 胡纪方 胡春华 段孝光 姜开德 宫蕾 姚文博 秦书明 袁国勇 聂森 徐文国 高苗苗 高宝坤 高栋 高爱标 唐飞 桑卫军 黄明键 黄磊 梁邦远 隋首刚 董天晖 董晓舟 蒋 奇 韩吉田 景军 景朔 路文龙 窦英伟 裴志强 谭勇 潘广寻 潘广斌 鞠洪祥 魏衍斌
秘书处部门: 综合部 学会部 咨询部 培训部 科普部 财务部
专业委员会
力值硬度计量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李万升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电磁计量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马雪峰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标准物质与化学计量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赵汝松 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
温度计量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蒋 奇 山东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
称重技术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马英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几何量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赵东升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流量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杜广生 山东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医学计量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朱文兴 山东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
能源计量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韩吉田 山东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压力计量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许有才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能效计量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吕惠政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防计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瑞涛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化学电源计量测试专业委员
主任委员: 梁广川 河北工业大学
计量器具数据应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 荆书典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大事记
1月3日,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增强凝聚力,学会组织开展2017年度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最终评选出22个“2017年度学会工作先进集体”、26个“2017年度学会工作先进个人"
3月26日,山东计量测试学会荣获省科协2017年度学会工作先进单位、温度计量专业委员会获优秀专业委员会表彰,王晶、马雪峰被评为先进个人。
4月1日,为了更好的总结推广山东省计量检测领域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鼓励激发计量检测工作者撰写论文的热情,学会联合《工业计量》杂志征文,给予会员充分的优先和优惠。最终,有6篇经过学会征集的论文得以刊发
4月3日,学会在泰安举办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培训班,省内有关市、县区计量管理和技术人员共计100余人参加了培训。
5月上旬,学会组织编印了《计量在我身边》系列手册3000册,设计并制作计量书签1000个,加强计量科普宣传效果。
5月17日,今年是第19个世界计量日,学会高度重视计量科普宣传工作,承办了由原省质监局主办的《5-20世界计量日》计量论坛一一计量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地位与作用。经过协调策划、精心组织,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5月17日,学会秘书外和电磁专委会联合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电科院召集各相关单位成立“山东省电能计量产业联照”。此举堆动了1东省电能计量产业序、高效和良性发展,实现了科研技术机构、电能计量器具制造企业、高等院校和使用单位在产业发展中的资源共享优势写补。
5月20日,中国计量测试学会评选出了“2017年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学会推荐的“基于能源及贸易结算的三位一体油流量检测系统的研制和应用”项目荣获二等奖,"实验室条件下动态称重的物料试验方法”、“典型射剂量检定装置及检校方法的研究”项目荣获二等奖。
5月28日,山东计量测试学会几何量专业委员会第五届委员会换届暨学术研讨会在济南顺召开,山东计量测试学会理事长、各企业、高校、地市所的几何量计量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共计40余人参加了会议。
6月7日,学会在泰安举办J1637-2017《廉金属热电校准规范》解、温度计量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实验室认可评定工作相关问题培训班,来自全省17地市计量技术机构和企业的检定人员等共计百余人参加了培训。
7月16日,山东计量测试学会称重技术专业委员会组织的G539-2016《数字指示秤》等计量检定规程培训研在成举办,来自全省计量技术机构和衡器生产企业的计量检定及技术人员近60人参加了培训。
7月25日,山东计量测试学会医学计量专业委员会组织的JG 692-2010《无自动测量血压计》等计量技术规程培训班在青州市成功举办,来自全省计量技术机构、医院及仪器厂家的计量检定及相关技术人员共计110余人参加了培训。
7月28日,山学会组织了2018年度山东计量测试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学会激请计量学术领域专家对31个电报项日进行评审,最终“供执计量改革中”《称重指示器型式评价大纲》的创新”被评为一等奖,另有二等奖7个,三等奖12个。大口径热量表检测技术与方法的研究与应用”、7月29日,由学会主办的“2018年度计量学术论文”评审会在济南成功召开,学会组织计量域专家对征集的90余片论文进行了评审,最终《双螺杆压维机转子按术) 、《Efects of Nitrogen Dioxide and Carbon Monoxide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Sulfur Dioxide by Flue Gas Analyzer)等9篇论文获一等奖,另有二等奖19篇、三等奖26篇,鼓励奖10篇。
8月28日,山东计量测试学会在济南召开了分支机构秘书长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学会上半年工作情况、介绍了学会秘书处近期人员变动及学会部门设置,并安排了下半年工作计划。学会理事长、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秘书长等共计20余人出席了会议。
9月15日,省科协开展2018年学会创新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申报工作,学会高度重视省科协工作并积极组织专人执行申报工作。最终,学会被省科协评为“2018年学会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特色示范学会”
10月20日,学会承接了省科协开展的全国科普日山东分会场活动。学会组织专人跟进,充分利用各项有利资源,构成了交相呼应的系列性活动,深化科普宣传效果的同时,也使科普覆盖面更加广泛。活动的圆满成功获得了省科协的认可,被评为“2018年全国科普日优秀活动“。
10月29日,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表了2018年省级社会组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会鲁新光秘书长荣获山东省社会组织“十佳秘书长”提名奖.11月1日,学会组织参加省科协举办的第二届山东省科技工作者创新大赛,并荣获“优秀组织奖”。
11月9日,东莞市计量协会一行赴山东计量测试学会参观交流,双方围绕计量科普、计量培训等主要业务经验进行了深入交流,实现了双方先进经验的共享。
11月25日,学会承功的第159期泰山科技论坛在山东省济南市举行来自自动化、计量、机械设计、物联网等领域的近200名专家、学者、科技研发员、创业人员、学生及其指导教师等参与到会,共同学习研讨智能化生活及智慧城市建设的最新进展12月,学会流量专业委员会、压力计量专业委员会、计量聚具教应用工作委员会、医学计量专业委员会、温度计量专业委员会等数个学会分支机构相继召开年会,对18年各自专委会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进行了安排。
12月18日,为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省科协筹备组建山东省科普专家人才库,学会积极配合科协工作,号召计量领域相关优秀科普工作人员填报电请。最终,学会鲁新光、程佑法、张健、曹从、秦霄雯,共计5人入库首批山东省科普专家人才库。
12月25日,山东省工程师协会联合大众日报社举办第七届杰出工程师评选活动,学会组织各理事会员单位积极参与。最终,学会荆书典、郭波同志获第七届杰出工程师荣誉称号,马英同志获第七届优秀工程师荣誉称号.
12月27日,省科协组织开展山东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奖评选工作,山东计量测试学会认真学习省科协通知及相关办法,广泛号召计量领域。
山东计量测试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东计量测试学会。英文名称:SHANDONG SOCIETY FOR MEASUREMENT(简称“S.S.M”)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山东省计量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组织全省计量工作者,不断促进我省计量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普及计量基础知识,推广应用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计量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会的计量意识;
(二)围绕计量工作,组织会员调研、理论研讨,面向生产和应用,开发、推广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
(三)加强同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联系,积极提供计量技术咨询、计量技术服务,推动企业加强计量检测水平,使计量工作在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接受委托,承担计量科技项目论证、计量技术成果鉴定及对计量工作者的技术水平提出评定意见等工作,组织山东计量测试科学技术奖评定工作;
(五)开展国内外计量学术与技术交流活动;
(六)宣传普及计量科技知识,开展继续教育,组织计量技术培训,配合政府开展评审员培训;
(七)组织会员参加计量技术法规的研究,制、修订及宣贯活动,组织对山东省计量检定、校准等计量技术法规的专家论证、评审活动;
(八)编辑出版计量学术刊物、科普读物和计量技术资料;
(九)经批准,推荐或奖励计量测试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
(十)经批准,举荐和奖励计量测试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人员,奖励学会活动积极分子;
(十一)关心和维护计量测试工作者的利益,举办为学会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计量测试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转移的职能和委托交办的任务;
(十三)负责分支机构、工作组等下属组织的管理、监督工作;
(十四)负责会员发展、退出的审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惠获得本学会的学术资料及出版物;
(七)参加本学会科技评奖和其它科技成果、人才推荐权;
(八)优先获得本学会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计量技术转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计量测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研究、探讨计量测试工作中的学术和技术问题;
(七)协助本学会进行有关计量测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常务理事、会员代表产生和罢免办法;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本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5年1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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